西汉有”腹诽”罪且加之于人,读书时早有认识与记忆。具体见于司马迁《酷吏列传》中有关于“酷吏”张汤发明“腹诽”罪而加之于颜异(其“以廉直”而位“至九卿”)者,比之宋高宗时岳飞所得的“莫须有”罪;明英宗时于谦所得的“意欲”罪,都早了一千几百年。
何为“诽”?“诽”与“谤”连用,合称诽谤。“谤”是公开指责,“诽”则是背地非议。
关于颜异的 “腹诽”罪,《纲鉴易知录》有简要介绍:
“上既造白鹿币,问异,异曰:‘今王侯朝贺以苍璧,直数千,而其皮蔫反四十万,本末不相称。’上不悦。人有告异他事,下张汤治。异与客语初令下有不便者,异不应,微反唇。汤奏当:‘异见令(缗钱等令)不便,不入言而腹诽,论死。’自是之后,有腹诽之法比(按:同例),而公卿大夫多谄谀取容矣。”
但近日读英人乔治.奥威尔《一九八四》又获得一种新罪名-叫“脸罪”,也便记于此,待有人被此罪加于身时可进行对比。
无论何时,脸上表情不适当(例如在听到胜利公告时露出不信的表情)本身就是一桩应予惩罚的罪行。新话里甚至有一个专门的词,叫做脸罪。 P56 -上海译文出版社,2006.8
还好,现在大家都上网写文记事,免不了不停地八卦与意淫之事,但治罪者少矣!

看见它想起了童年看电影的往事,没有位置时就在幕布后面看,使枪的都是左手……
“欲加之罪,何患无辞”,是封建专 制时代典型的弄权之术,至使相当多的人死于无辜;如今在官僚主义泛滥成灾,在非理性、非法性极其严重的时候,有人利用这种权术打击政敌、排除异己,也有一些人无故遭贬、锒铛入狱,甚至含冤而死。有一位资深的农业专家,曾身受其害。他常说一句话:“技术永远打不过权术。”虽然绝对了一点,但也不无道理。说得通俗一点,做事的人有时干不过整事的人。实践证明,高度的民 主、健全的法制,是消除这一历史怪圈的根本保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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过路之人 —— 2008-07-24 @5:56 pm
现在也许只有去电影院看电影,还依然能找到童年时看电影的兴奋与开心;这照片让我想起了上次看这种电影是在“非典”时期学校的大操场上~现在农村里这种电影也几乎消失,没市场了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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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enu —— 2008-07-25 @12:15 pm
Re nenu: 偏远山区还有不小的市场,咱们以为没有是从咱们的角度出发,从咱们的生活环境出发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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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unfu —— 2008-07-25 @1:11 pm